关于婚姻的经营方法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婚后会涉及到计划生育、抚养子女成人的主体责任,好的婚姻需要精心设计,从实际出发。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准备的婚姻的经营方法,希望大家喜欢!
婚姻的经营方法
成功婚姻的秘诀:相互尊重对方的差异。要体谅、理解、包容对方。
男人和女人是来自不同星球的,男人理性,女人感性。
如果希望两个人有相同的思想、相同的意见和相同的愿望,这是很可笑的想法,这种事情事不可能的,也是不受欢迎的。去适应,而不是改造你的配偶。
许多罗曼蒂克的梦想破灭了!50%以上的婚姻不幸福。原因之一是:毫无用处,却令人心碎的批评。要维持家庭生活的幸福快乐,请记住:不要批评。
与配偶、子女、朋友或同事相处,最要紧的就是学习倾听,这需要相当成熟的修养。倾听代表耐心、开放与想要了解对方的诚意,这些都属于成熟的人格。反之,自说自话、不尊重别人却轻而易举得多。
婚姻的种类
男人的力量优势开始挑战母亲的权威,同时也挑战父亲的权威,这必定在性的分配上有了冲突,而大冲突,争夺性伴侣,甚至会导致群体灭亡。人类学家发现十几万年前,欧洲有一个被称为尼德特人的种族,根据骨骼化石表明,其身材高大,体魄强健,后却神秘消失。是否就是在这样的内部争斗中相互残杀而亡的呢?一方面是生存的本能和性的本能促使力量强大者要获得权利和地位,从而瓦解现有的族群;一方面则是人类的发展要求维持稳定的群体。怎么办?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认为,原始人依靠“性禁忌”来维持相对时间的稳定。“性禁忌”要求在狩猎时期或者捕鱼时期,禁止任何的性交活动,甚至禁止接触与女人有关的东西,否则就被认为是触犯神明,乃是死罪。因为狩猎和捕鱼的活动,关系族群的生存,这时候如出现因为性的争夺引发的内乱,势必导致族群的覆亡。
但是,随着狩猎和捕鱼时期不断延长,“性禁忌”也越来越频繁,这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有新的限制。恩格斯认为,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将群婚阶段分解为:一、血缘家庭,即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亚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间,不可性交。他没说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限制。至于限制嫡亲间的通婚是为了保证后代质量的说法也被证明是不科学的。而谢苗诺夫所说的,为了避免内部的混乱和冲突的提法是可认同的:第一种形式,为了防止犯上作乱;第二种,是维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消除嫉妒。
普那路亚家庭形式,必定会使得族群分化为一些氏族。在同一个氏族中,姐妹与兄弟之间,不可通婚。这就开始了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进入了族外的群婚阶段。一群男人,共同地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族外婚,维持了本氏族的和谐,消灭了嫉妒,发展了族群。族外群婚发展到新阶段,就是对偶婚,即,一个男子以一群女子为妻子,其中有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也有一群男子为夫,其中有主夫。现代中国云南摩梭人在正常的一夫一妻制下,还维持“走婚”的形式,其实就是对偶婚的残留形态。
但是,随着男性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必定要挑战母权,久而久之,女人从属于男人,成为了男人的财产。
婚姻的形式
多种形式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是现时世界上最多国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2.乱婚
无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在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4.普那路亚婚制
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5.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6.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7.一妻多夫制
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一个男子同时娶多个女子为妻。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8.单偶制专偶制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9.同性婚姻
指两个性别相同的人之间由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目前,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等11国承认同性婚姻。墨西哥和美国的部分地区也承认同性婚姻。
10.事实婚姻
指未经法律登记,但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现在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婚姻状态。
11.走婚
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
12.闪婚
婚姻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结婚。
13.冥婚
为已经去世的人举行婚礼,将双方结为夫妻。
婚姻的概念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两性结合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
共同生活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____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夫妻身份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第二
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这与婚姻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吻合;既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范围来研究婚姻制度;而且与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也不相称。在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学典籍中,涉及各种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参见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上述种种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们的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中,都视它们为婚姻。因此,我们在界定婚姻概念时只应确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婚姻的经营方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