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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范文3篇

弘达分享

  一个成功的加盟离不开一份完整有效的加盟合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范文3篇,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范文一:

  合约双方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 “××××”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 1 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 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 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 1 )的权利;

  第4条 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省 市 区/县/镇 作为“××××”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 授权期限

  5.1 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 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 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 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 3 ),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 元整。(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 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 4 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 2 )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 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 2 ),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2 )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 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 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 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 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 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 服务的标准

  7.3.1 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 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 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 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 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 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 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 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 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 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 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 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 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 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 监督

  7.4.1 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 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 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 会计报表;

  B. 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 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 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 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 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 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 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 4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 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 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累计违反 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 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 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5 受许人不得擅自勾兑产品,不得添加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物质到产品中,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

  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6 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10条 特许使用费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 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 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字时以 (支票/现金/转账)支付。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品牌及服务的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 1 受许人须于每月的 日前向特许人支付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现金人民币 元/月。本合同于当月 号前(含 号)签订的,免收当月管理费,10号后签订的,免收下月管理费。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受许人需按欠款的1%支付滞纳金。如超过 天受许人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2 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特许人开户银行及账户为: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11.3 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11.4 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5 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的权利。

  第四部分 产品、易耗品供应

  第12条 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进行合理调整。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12.1 产品价格体系(见附件 1 )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3条 订货与退换

  13.1订货

  13.1.1 特许人提供的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卫生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13.1.2 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间内向特许人订货,特许人在确定收到受许人购货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13.1.3 特许人免费为受许人提供 次/月的配送服务;如受许人需订购多批次的产品的,特许人从第 批次开始,所有配送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3.1.4 受许人或受许人指定受领商品者在验收货物时,应当场清点,并当面盖章签收,出现少货、破损、变质情况的,须当场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并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后给予补、退、换。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丢失、破损、过期现象的,其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3.1.6 特许人于每月 日前提供上月往来账《对帐单》给受许人。受许人如果没有收到《对帐单》或对《对帐单》有任何异议的,须于次月5日前向特许人指定部门提出,否则特许人视受许人收到并对《对帐单》且无异议。

  第14条 退换货

  14.1 换货(仅限于“××××”成品系列:罐装饮料、冲剂、含片、蜜炼膏)

  为降低受许人经营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同生效 个月后,特许人对受许人滞销产品实行换货制度。换货方法如下:

  14.2 受许人每一次换货总量(同类货物总量)不超过每次换货前最后一次进货总量。

  14.3 受许人保证换货的产品保质有效期在 个月以上,产品质量及包装外观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14.4 换货物品在受许人发运到特许人指定地点后,特许人按照其中符合上述第14.2、14.3条款规定标准的实际货品数量扣除10%后换货。

  14.5 换货的往来运输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4.6 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下调,则按新价格进行结算;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上涨,则按旧价格进行结算。

  第五部分 同业竞争及商业秘密

  第15条 不允许同业竞争

  15.1 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建筑物内:

  直接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5.1条规定的义务,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6条 商业秘密

  16.1 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16.2 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6.3 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6.4 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6.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16.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范文二:

  1、合同双方

  特许者: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

  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中山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年月日止。

  17、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1.1、甲、乙双方往来的约束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的函件为准,辅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形式)

  1.2、乙方使用与甲方一致的标识和字体,不得任意扭曲、更改,但可以按同比例放大与缩小。

  1.3、甲方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授权相关之证明资料,以证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申报专卖店一切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1.4、乙方专卖店(柜)只许经营甲方提供的“

  赠送等方式兼营其他品牌商品。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代表甲方作出任何有关承诺或参加和出席公众活动。

  1.6、乙方不得损害甲方之企业形象、不得侵害甲方知识产权和商标专用权;乙方不得向任意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商品数据、销售数据等商业秘密。

  1.7、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二章授权内容

  2.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授权区域”)经销“”品牌系列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乙方享有授权区域的独家经营权,甲方不得把商品的经营权授权给其他的经营机构;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外的任何地点开设办事处、专卖店(厅)等经营机构。双方需另行签订“特许加盟单店补充协议”,确认实际经营地点。

  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授权第三方经销商品;乙方不得进行电子商务的经营,如网络销售等;乙方不得跨地区从第三方进货,更不得跨地区串货销售;乙方不得将商品换成其它品牌商标销售,不得将其他品牌商品假冒本合同商品,更不得仿造品牌商标用于其它产品上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授予的相关权利。

  TARGET FANTASY ”品牌域内经销的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需双方严格遵守。 ”品牌系列商品,不得以搭售、推广

  2.3、为保证乙方享有该区域独家经销权,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单

  店保证金人民币 壹 万元(¥10000),单店预付首批货款 万元(¥ ),本协议以甲方收到乙方的单店保证金起方可生效。终端客户需向公司缴纳每个ERP系统¥5000元的押金,此押金在双方终止合作,无任何欠款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2.4、保证金扣除及返还

  2.4.1、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是作为乙方对本合同(包括附件、守则)中各条款执行的保证。在乙方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或部分保证金)。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不足部分)。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保证金,则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4.2、在合同到期后(合同续约的例外),经甲方确认乙方按照合同第十章条款办理,且无其他违约行为及应扣账款后,三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

  第三章 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约定

  3.1、乙方作为甲方特许经营的受许者,甲方有权通过其职能机构根据各种形式的约定进行规范管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以及甲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自主开展本合同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3.2、甲方每年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四次考核,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书面报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3.2.1、市场经营指标:经营期内市场规划及拓展完成情况、季度销售增长率、区域销售业绩累计排名、季度回款指标完成率;

  3.2.2、经营管理指标:加盟商的店铺管理,人员、货品、陈列、信息反馈以及对顾客的服务管理等。

  3.3、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现有加盟店铺运作良好的前提下,若乙方需再拓展营业网点,须取得甲方同意并签订新拓网点《特许加盟经销协议》、授权书后方可开店。

  第四章 订货、发货、退货

  4.1、订货说明

  4.1.1、甲方每年召开春、夏、秋、冬四季产品订货会,双方签订购货订单。乙方须在订单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订单总额的20%作为定金,定金按时足额到账的,订单生效。定金将会在乙方提取购货订单总额的

  4.1.2乙方签订的订货单若需更改或取消,乙方应提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已将乙方订单安排生产,甲方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乙方,订单不得更改或取消。若乙方

  擅自取消或不接受全部或部分所订货品,则扣减全部或相应的部分货品定金作为甲方的经济补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4.1.3、乙方在订货会所订货品必须在每波段新品发货的八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未拿走三波产品以上,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该季定金。

  4.2、乙方年度进货指标说明。

  4.2.1、每一年度,乙方须完成净进货指标_______万,开店指标_______家,甲方可根据乙方第一年指标完成情况作调整。

  4.3、本合同所述进货指标是指乙方向甲方购买“”品牌系列商品所付的金额,不含乙方向甲方购买陈列道具、物料(手提袋、衣架、裤架等)、宣传品等所付的金额。

  4.4、甲方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每次发货前,乙方必须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先付款给甲方,甲方确认收到款项后三天内安排发货。

  4.5、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规定的吊牌价。甲方有权因法律、税务、汇率及其它政策因素相应调整指定价。

  4.6、发货、收货说明

  4.6.1、甲方统一在宁波出厂交货,如需甲方代为托运至乙方的指定地点,乙方须特别指定运输方式及提供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及运费。甲方将在货款中直接扣除运费并暂时保留运输发票或证明运输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时乙方获得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留底,并以一个月(30天)的期限,甲方备齐该期限内所有为乙方运输货品产生的托运发票或有效凭证一并寄往乙方。

  4.6.2、乙方收到货品应在三天内传真确认收货的回单给甲方,否则甲方将以相应的运输单据为凭证,确认乙方已收到该批货品,乙方不得对此有任何异议。

  4.6.3、乙方提货后应立即验货,如对所提供服装及有关货品数量有异议,须在提货后当天以书面提出异议,服装品质(包括颜色、规格、款式)问题必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书面提出异议,由甲方有关部门和人员协助解决;否则甲方视乙方认同产品数量及品质,超过时限视为无异议。

  4.7、商品折扣:商品的供货折扣(不含特殊商品)为吊牌价的40%。换货率15%。

  4.7.1、退换的货品必须保持完好,无任何破损、污渍等现象,有完整的包装、吊牌、条形码等,乙方退货需不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如果未达到标准,甲方收取退货金额的2%作为退货商品整理费。

  4.7.2、退换的货品不属于同批买断的降价产品,所有约定买断产品不予退换。

  4.7.3、退换货品未超过规定换货时限:一年分春、夏、秋冬三季,超季不予调换。

  春季退货截止日为5月25日,夏季退货截止日为10月15日,秋冬季货品退货截止日为次年3月30日。

  4.7.4、特殊商品折扣:配饰类(包括鞋子、包、围巾、帽子、链扣等)、皮衣类商品为特

  殊商品,一律按吊牌价的40%买断。

  4.8、乙方如要在品牌卖场进行促销,折扣低于吊牌价的7折,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

  交书面报告,获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促销,否则,甲方有权从合同保证金扣除差

  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另付赔偿。

  第五章 装修

  5.1、乙方专卖店(柜)装修以甲方VI规范使用手册和统一设计的图纸(要求)标准进行装

  修。

  5.2、装修包括基础装修和货架两部分。货架包括:中岛台、龙门架、货柜、

  展示柜、收银台及形象墙(字体除外)等。

  5.3、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

  寸图、招牌尺寸及装修标准等)。

  5.4、双方最终确认装修图纸后,货架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甲方

  安排货架的制作。基础装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5.5、店铺装修完毕,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验收确认,最后对实际货架款进行结算,多退

  少补。如因乙方提供的图纸或相关资料有误,造成甲方制作的货架未达到实际要求的,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整改,值到达到甲方要求为止,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六章 广 告

  6.1、乙方以“”品牌系列商品专卖店(柜)名称进行专卖经营,并按甲方的要求,定时

  将专卖(柜)内外的陈列、摆设加以调整与改进,以维护专卖店(柜)形象。

  6.2、手提袋作为广告相似的一种载体,乙方专卖店,商铺应使用甲方统一配发的手提袋,

  手提袋首批配货200个给予配发,超出部分按成本价向甲方购买。

  6.3、乙方需在乙方区域内投放一定的广告宣传。

  6.4、乙方同意至少应于计划发表或推出广告前7天将其制作的一切广告或推销资料提交甲

  方审查确认,并在广告投放后向甲方提供广告样本(平面媒体样本、室外媒体照片、电视媒

  体样片等)。

  6.5、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广告资料、POP、宣传画册、常用辅料等相关物品需按成本价

  收费。

  第七章 货架支持政策

  7.1、乙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前提下方可享受货架支持;

  7.2、支持形式:货架返利。以货品形式返利,同时返利不得充作订货定金;此返利的货品

  不计入乙方第二年度进货额内和返利政策范围。

  7.3、货架返利条件及额度

  ”品牌形象模式、陈列规范和投资标准,根据甲方制定的店铺开业流程要求,提供店铺装修的资料(如街道或商场楼层布局图、店铺平面准确尺)

  7.3.1、货架由甲方统一安排制作。客户年度净进货(装修、道具、辅料、卖断款项除外)

  业绩不低于60万,给予其道具赠送,补贴期限为二年。前期款项汇入,道具使用期为两

  年。

  7.3.2、开业未满一年(12个月)关店的,客户承担全部装修费用,公司已补贴,补贴全额

  收回。

  7.3.3、开业满一年(12个月),未满二年(24个月),按实际经营月份除以24月折算,

  如公司已补贴的,补贴差额收回。

  7.3.4、两年内因店务形象更新进行重装的,按实际经营月份除以24月折算,如公司已补贴

  的,补贴差额收回。

  7.3.5、乙方在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享受货架返利支持:

  (1)店铺装修的货架部分有甲方统一安排制作,且乙方在装修前向甲方支付全额的货架

  款;

  (2)店铺装修后的整体形象达到甲方统一标准,且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3)货架返利按单店进行考核;

  (4)以返利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和续约为前提。

  7.4、返利流程

  1、乙方书面申请;

  2、甲方营运部核准;

  3、甲方财务部确认;

  4、甲方总经理批准;

  5、发放财务部执行;

  7.5、返利核定和发放时间

  每个合同年度满后一个月内,以货品形式给予报销;年度计算起始日从合同签订日开始

  计算。

  第八章 管理与培训

  8.1、为加强专卖店员的有效管理,乙方须设专职人员对专卖店作全面管理,并接受甲方有

  关经营管理的培训,以便使专卖店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化。

  8.2、甲方配置专业营销人员,协助乙方开业前的筹备工作及今后经销管理和市场调查,并

  且负责商品配送。

  8.3、甲方对乙方营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及指导工作。

  8.4、每月甲方必须与乙方进行商品销售结算。为保证其顺利结算,乙方必须在每家店铺内

  安装“”品牌运营管理软件系统,保持与 “”品牌营运管理软件系统平台的链接,并

  按天实时录入销售记录。甲方提供 “”品牌营运管理软件系统安装与培训,并规定开户

  后一个月为试用期,甲方要求乙方每天按时输入准确数据,如乙方为按要求进行输单,第一

  次口头警告,第二次扣100元(此款从合同保证金内扣除),三次以上扣除合同保证金的20%,甲方有权在扣除保证金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章 违 约

  9.1、除被视为违约上述条款外,符合下列内容的也将被视为违约:

  9.1.1、乙方行为损害甲方利益;乙方应支付甲方1万元--3万元违约金;

  9.1.2、乙方专卖店、厅张贴、悬挂非本合同品牌的宣传品;销售、搭售、赠送非本合同品

  牌的商品;乙方应支付甲方5千元--2万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1.3乙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1万元--3万元违约金;

  9.1.4、乙方跨区或配送商品(不按甲方指令,擅自配送商品);

  9.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章补充中各项条款内容的;

  9.1.6、乙方未完成本合同中《市场开发计划》约定的内容;

  9.1.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甲方管理服务规范;乙方应支付甲方1万元--3万元违约金;

  9.1.8、乙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向甲方支付货款,不能按时付款提货;

  9.1.9、乙方在专卖店、厅售价超过甲方规定的最高限价等现象;

  9.1.10、乙方违反本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及甲方指示,对甲方督导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整改

  不力的。乙方应支付甲方1万元--3万元违约金;

  9.2若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发生,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9.2.1、取消乙方在授权区域内的独家经营权;

  9.2.2、终止合同;

  9.2.3、没收保证金;

  9.2.4、向乙方追索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9.2.5、提起诉讼;

  9.2.6、其他措施。

  第十章 合同终止

  10.1、乙方续签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

  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如乙方放弃优先权,则甲方也可重新选择授权区域内的加盟商,乙方无权干涉。

  10.2、在乙方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

  经济损失的,甲方将予以赔偿。如果甲方需要结束此合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0.3、甲方每季度对全体加盟商进行考核,乙方在经营考核期间如下主考核指标不合格,

  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许经营资格:

  10.3.1、经营期间市场规划及拓展不符合公司要求;

  10.3.2、季、年度销售增长率未达约定或公司平均增长水平;

  10.4、乙方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解约申请并获甲方批准,同时配合办理妥当清算手续及善后事宜的。

  10.5、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乙方需书面提交“处理剩余商品申请报告”。合同终止后7天内(合同续签例外),乙方应拆除专卖店内所有标有甲方商标标识的物品并退还甲方。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到___年___月__

  _日,经双方签章后有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甲乙双方只限在业务方面的往来,不存在隶属关系,乙方与第三方的债务与债权均与甲方无关。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其 他

  12.1、乙方委托甲方与商场进行货款结算的,以乙方书面证明为准,甲方只协助代办转交。其他乙方与此商场合作涉及的费用、员工经济责任、法律关系与甲方无关。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传 真: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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