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代理加盟协议(3)
服装代理加盟协议三:
甲 方:服装有限公司
乙 方:
被许可市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即省(市、自治区) 市(县) 区 城区范围内经营“”品牌系列服装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协议主体
1、品牌使用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指定区域内经营 “”品牌系列服装,乙方即为甲方的加盟商。甲方向乙方收取特许加盟费人民币万元(¥ ),协议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特许加盟费及协议保证金。
本协议以乙方支付特许加盟费和协议保证金为生效之必要条件。
1.1 市场级别
甲方认定乙方市场为 级市场。
1.2店铺确认书
乙方在乙方市场中选择的所有店铺须经甲方确认,由甲方出具《店铺确认书》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及面积内经营“”品牌系列服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变更经双方确认的店铺地址及面积,或开设新的经营场所。甲方批准某店铺作为授权乙方经营地点,并不表示或保证授权乙方在该店铺能够经营成功或该店铺适合经营,甲方对该经营店铺的经营结果不负责任。
1.3销假/超地域经营
甲方仅授权乙方在甲方确认的专卖店铺(专柜)内经营“”品牌系列服装,不得销售任何其他服装。
乙方从甲方处所进的货品只能在乙方市场内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到其他市场销售。
1.4 品牌维护
1.4.1 甲方品牌“”之商誉系甲方无形资产,乙方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地维护甲方品牌商誉,当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在乙方市场内有未经甲方授权开发的假冒店铺或销售“”系列服装的行为,乙方应向工商局请求处理并立即通知甲方给予协助。
1.4.2 受限于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甲方向乙方授予不可转让的、不可分许可的商标、商号、域名使用权。使用许可费已包含在加盟费中,许可期限为本协议的期限。
1.5承诺
I. 甲方承诺:
本协议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及域名为甲方合法所有。甲方负责其商标、商号及域名的维持和续展(包括遵守任何必需的登记要求)。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上述商标、商号、域名等知识产权权利。
II. 乙方承诺:
(i) 乙方应在营业范围内,在信纸、名片、宣传单等其他与甲方或甲方商品相关的宣传材料中
使用甲方许可的商标、商号及域名。除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甲方向其授予或确认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外,乙方对甲方许可的商标、商号及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ii) 乙方仅在从事符合本协议条款要求的特许经营活动时或在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活动时使用
甲方的商标、商号及域名;
(iii) 乙方不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根据甲方判断系与甲方的任何商标相似以至产生混淆的任
何商标或其他标志;
(iv) 在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时,除本协议特别允许外,乙方将不会声称其对甲方的商标、或在
可能获批准的商标的任何申请或登记注册方面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v) 乙方在本协议的期限内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而产生的并随附于甲方商标的所有商誉应归
甲方所有;
乙方未曾且不得将甲方的任何商标单独或与任何字词、名称、符号或图案一并登记注册或
试图将其登记注册,或协助或教唆任何他人采取如此行为,而违反此项承诺的任何使用、申请或注册所涉及的利益将单独归甲方享有;乙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选择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立即自行撤回或撤销该等申请或注册;或者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将立即向甲方转让其对该等申请或注册登记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该申请或注册登记转让予甲方,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该甲方就转让该等申请或登记注册采取任何及所有必要的行动和事情;
乙方不会作出任何会影响或危害甲方的任何商标、商号或域名的价值或有效性的行动; 乙方不会将甲方的任何商标、商号及域名或与甲方的商标、商号及域名相似以至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号、域名或字词(包括其中文译名或音译)用作其公司名称或其中的一部分、或与其关联的任何实体的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ix) 乙方一旦知道甲方的商标、商号及域名发生任何可能侵权或摊薄、或相关的仿冒或不公平
竞争、以及发生任何可能与甲方的商标、商号及域名产生冲突或混淆的商标的任何注册申请,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终止该等侵权、仿冒或不公平竞争。甲方应享有就商标对任何第三方采取及进行法律行动的独占权利,而乙方应全力与甲方合作,采取甲方要求的所有行动。
2、授权证明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甲方所拥有的“”品牌系列服装,并提供与特许经营授权相关之证明资料(授权书)壹份,以证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
3、信息管理
为加强乙方对店铺人、财、物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经营分析的准确性及及时性,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甲方对乙方实行电脑化管理,且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细则按甲方电子商务网上公布的执行。
4、乙方的法律地位
在协议期内,乙方按其原主体法律地位约定,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纳税,在经营期间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Ⅰ. 乙方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Ⅱ. 乙方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民事主体进行其活动;
Ⅲ. 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乙方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就其一切经营活动自负盈亏; Ⅳ. 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买卖代表,也不是甲方的雇员或合伙人;
Ⅴ. 乙方不是作为甲方的佣金代理人,无权以甲方名义签订协议,让甲方承担义务。
5、资产结构
5.1私自转让、买卖
乙方从甲方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对于乙方私自转让扩大特许经营权而开办的店铺,甲方不予承认;乙方私自转让、买卖、扩大特许经营权系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兼并
乙方申请被另一加盟商兼并,须先向甲方申报,获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被兼并的店铺供货折率不变。
5.3合股合作经营
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合股、合作经营“”品牌,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4 资产重组
乙方资产所有权如要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产所有权变动情况自由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1、供货价格及退货率
甲方给予乙方的供货价格和退货率按《服务计划书》相关条款执行。
2、加盟管理及现场支援
2.1 管理主体
甲方指派甲方下属的 对乙方进行加盟管理及现场支援。
2.2 培训管理
2.2.1 培训支持
甲方每年根据需要为乙方店铺人员给予各项业务培训支持。
2.3 店长培训
乙方开业前应选派店长至甲方指定地点接受培训。店长经培训合格后,由甲方颁发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期间乙方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投入运营后,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店长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需重新接受培训,重新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直到合格后方能上岗。
2.4 店员培训
乙方开业时,甲方将派员到乙方店铺对乙方店员实行培训并协助乙方开业。甲方培训人员往返之差旅费用及因培训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货品上市培训
为使乙方全方位了解甲方的每季货品理念、结构及陈列方法,每季货品上市之前甲方将在全国部分城市集中培训,乙方必须积极派员参加,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培训期间所产生的除甲方培训人员差旅费之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6 现场支援
为使乙方的各项经营、管理、服务符合甲方运作规范,便于乙方有效的管理店铺,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到乙方市场进行支援及协助管理。原则如下:
甲方每年将不定期对乙方市场安排不少于4次的现场支援,相关现场支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有特殊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将派员到乙方市场进行支援及协助管理,此类应乙方要求的支援发生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3、激励机制
为实现甲乙双方“双赢”的理念,提高店铺业绩和店铺形象,甲方可采用以年度为单位的相应的业绩激励机制。
4、不合格项目整改
甲方对于乙方经营过程中在货品管理、形象管理、服务管理、员工管理、信息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具《整改通知单》,乙方应按《整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甲方,否则乙方将被视为违约。
5、乙方的基本资料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店铺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6、零售价格
乙方被授权市场之零售价格应与甲方发布之市场统一零售价格统一,乙方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提价或降价均视为违约行为。
甲乙双方须保持稳定的货品价格体系,货品上市一个月内(以甲方货品上市时间为准)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自行打折。
如因市场需求进行促销,甲方通知乙方将部分货品降价销售,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遵照甲方通知执行,具体促销活动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财务管理
7.1 财务核算
甲方应给乙方在甲方财务系统内开立独立的结算账户,单独核算。
本协议以乙方足额支付开业必要之款项为生效条件,开业必要之款项包括:乙方向甲方购买货品、道具、灯具、辅料等费用。甲方根据甲方核实后的乙方所需进行配置货品、道具、灯具、辅料等。
7.2 商品管理及监督
乙方应执行货品每月盘点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同时应随时接受甲方对其库存盘点等监督。
8、营销活动管理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参与甲方统一制定的相关营销活动。如乙方有额外的营销活动,需上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三章 综合条款
1、市场拓展及托管
1.1 流程要求:
甲方允许乙方积极、合法地拓展国内甲方未开发市场。乙方进一步拓展其它市场,需严格按以下原则开展。
1.2 流程原则:
1.2.1 申请及认可
申报及认可:对于乙方拓展之市场,均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并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开发。该拓展市场的《特许经营协议书》由甲方和该拓展市场的实际主要投资者进行签订。
1.2.2 市场考察及费用承担
市场考察:均需经甲方派员赴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甲方确认同意开发,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考察不合格,甲方不同意开发,考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2、物流管理
乙方订货配发归属甲方物流配送中心。如有特殊情况乙方所属归属区域配送中心无法保证向乙方配发交货的,甲方可从其它区域配送中心给乙方调配。
2.1 运输风险责任
货物自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人或乙方委托代理人交接验收签收完毕,离开甲方区域配送中心仓库交接区域后,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均归属乙方承担。
2.1.1 乙方自行指定安排交货运输
乙方自行负责承运人的选择和指定并确认运输方式及交货运输安排。乙方须将所有运输安排信息通过书面方式详尽准确的预先通知甲方并须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如指定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现变更,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须按照乙方的书面运输安排信息要求履行交货责任。
2.1.2 乙方委托运输甲方安排交货运输
乙方可以书面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甲方协助安排交货运输。交货数量以甲方出库单为准,货物发出后甲方直接以电子信息等方式提供乙方查询使乙方充分详细地了解相关交货运输信息。如甲方协作安排的交货运输条件有任何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如接受乙方的运输委托,货物自离开甲方区域配送中心仓库交接区域后,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均归属乙方承担。
2.1.3 交货验收交接
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人或乙方委托代理人应凭提货证明到甲方区域配送中心现场提货;或甲方按照乙方的书面要求,提供市内短途配送服务将货物运抵乙方指定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约定区域配送中心所在城市的集货场所。乙方指定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在甲方区域配送中心仓库准确清点验收签收。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损或湿损的,应根据装箱清单清点明细货物。若发现短少或其他问题,应在交接现场要求甲方人员更正解决。乙方指定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一旦签收货物,即承担货物交接以后的所有运输责任和风险。
2.1.4 到货验收接收
乙方在到货接收现场应详细准确的清点验收,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损或湿损的,应开箱根据装箱清单清点明细货物。若发现货物短少或其他问题的,应在验收现场要求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运输责任凭证上确认签字并保留书面证据。
2.1.5 退货运输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退货通知,及时将所退货物退回甲方指定的退货处理地点,由甲方统一处理。乙方须提前将退货运输信息按照甲方的退货要求充分详细的通知甲方。货物自甲方在到货交接地点清点验收签收前,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均归属乙方承担。
退货数量以甲方实收的数量为准。
2.2 运输费用
货物自离开甲方区域配送中心仓库交接区域后的乙方订货交货运输的一切费用,和甲方为满足乙方订货需求从乙方非归属区域配送中心为其调拨货物中转运输的一切费用,和乙方退货运输及退货处理返还运输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出现下列情况,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2.1 甲方承担的运输费用
甲方应承担区域配送中心所在城市范围内提供的市内短途配送或提货服务所产生的配送费用;因甲方未及时准确传递交货运输信息,使乙方延迟提货而产生的滞提存储费用;乙方已及时准确的通知退货运输信息,甲方未及时提取退货而产生的滞提存储费用。
2.2.2 运输费用结算
乙方自行安排交货运输或退货运输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结算。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安排交货运输的,或因满足订货需求产生调拨中转运输的,所有费用可由甲方暂行垫付。每月统一结算时,甲方在乙方账户上相应自动扣除。
2.2.3 运输事故追偿理赔
乙方自行安排交货运输或退货运输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运输事故追偿理赔事宜。
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安排交货运输的,甲方有责任跟踪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情况并协调处理;乙方在发现运输事故后24小时内须向甲方及时通报备案并提供有效单据凭证证明,甲方应及时根据有效单据凭证证明代为开展运输事故追偿理赔工作。
2.3 货品调拨
为确保货品流通,依据双方自愿原则。甲方调拨乙方之货品时须经乙方同意;乙方因库存原因向甲方提出调拨申请,须经甲方同意。费用由调拨申请方承担。
2.4 退货处理
乙方在经销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者退货,给予退换。甲方质检部门鉴定确属甲方原因产生的货物质量问题,甲方将给予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全额退还。对于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导致的残损品退货,甲方不予以接受。
2.4.1 季末退货
乙方向甲方所购进之服装类货物(不包括买断性质货物)可每季退货一次,具体退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的季末退货应非残损或污损品,且需按甲方交货货物同等要求进行包装。甲方按乙方的可退货量进行验收给予退货。
2.4.2 核算原则
乙方退货之结算价格甲方将依照“先进先出,后进先退”的原则结合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退货比例,给乙方办理退货事宜。具体操作方法按甲方每次具体营业推广通知执行。
2.4.3 退货要求
未经甲方通知并同意,或未按甲方通知约定的时间和规范要求办理退货手续,甲方可不予受理。
2.4.4 清洗
对于乙方已退回给甲方的经检验可作清洗处理的污迹品,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接收处理并按件收取一定清洗、整理费用。收费标准参照甲方在电子商务网上发布的《退货服装整理收费标准》。
3、形象管理
为统一品牌专卖店店铺形象,有效提升店铺的效益,甲方按照在甲方电子商务网上发布的《加盟商形象管理办法》对乙方的店铺形象进行全面管理。
3.1 店铺硬件形象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设计的图纸和施工手册对其新开/整改店铺进行装潢。乙方须在店铺使用从甲方处购买的字体、货架、道具、灯具和辅料,甲方应按采购价提供给乙方,乙方不得自行制作、买卖道具。同时,乙方须在店铺安装甲方指定的音频和视频系统、强弱电系统等,不得随意变更。装潢竣工后,甲方派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方准予开业。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予以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开业。
乙方必须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其下属店铺的硬件进行定期和及时的维护和维修。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整体形象的改善及推广。乙方的店铺在开业满三年后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形象更换,以保持店铺形象在市场的竞争力。
3.2 陈列、服务和其他形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陈列方案(商品、气氛道具和宣传品等)对其店铺进行陈列和维护。乙方店铺之服务规范、员工着装、视频音频播放、服装袋使用等店铺管理要求均须按照甲方的形象管理办法执行。
为保证甲方品牌在乙方市场的商誉及形象,乙方保证按甲方在电子商务网上发布的《加盟商形象管理办法》的约定。
4、品牌推广事宜
甲方为提升甲方品牌在乙方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为了统一品牌推广的整体形象,为此乙方在当地市场所有针对甲方及商品的广告、新闻发布和公关活动等必须事先申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甲方在电子商务网上公布的《服装关于加盟商品牌推广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
1.1信息披露的要求
甲方和乙方均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 甲方的披露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为了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而向乙方展示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片、数据、以及表达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发生可能对甲方产生较大影响,而乙方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甲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将该等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乙方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Ⅰ. 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调整;
Ⅱ. 甲方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Ⅲ. 甲方订立重要协议,而该协议可能对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Ⅳ. 甲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Ⅴ. 甲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Ⅵ. 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Ⅶ. 甲方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Ⅷ. 甲方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变动;
Ⅸ. 甲方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Ⅹ. 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
Ⅺ. 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3 乙方的披露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向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甲方披露的信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生可能对乙方产生较大影响、而甲方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乙方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甲方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Ⅰ. 乙方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Ⅱ. 乙方订立的重要协议,而该协议可能对乙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Ⅲ. 乙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Ⅳ. 乙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Ⅴ. 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
Ⅵ. 乙方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Ⅶ. 乙方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Ⅷ. 涉及乙方的重大诉讼;
Ⅸ. 可能对乙方及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4 质询
甲方或乙方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的原因。
1.5 虚假披露
甲方或乙方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协议的有效期及终止
1、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为附解除条件的永续性协议,即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遇到终止条件后即自动终止。
2、协议终止条件
2.1 甲方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提出终止协议:
2.1.1乙方违约
2.1.2 甲方在每一财务年度的结束后的2个月内,对乙方履行协议的各项指标进行查验。凡不符合要求,且经通知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发送终止通知,该协议在通知中注明的终止日期起终止。凡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后一年度的协议继续有效。
2.1.3 乙方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或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甲方认为乙方将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2.2 乙方申请协议终止
若乙方要终止协议需在协议年度到期之日前3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2.3 协议后义务
2.3.1终止资料、报停执照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I. 乙方应将相关资料归还甲方,包括: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协议,甲方提供给乙方
的各种图纸、授权证明、电脑软件、数据、手册、培训资料,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各种通知、策划案、文件、传真、图片等。
II. 乙方须到工商部门报停本协议指定区域内店铺营业执照,并将报停证明提供给甲方。 III. 乙方须将店铺外立面字体及专卖形象拆除,并将拆除后的照片提供给甲方。乙方须将余
货在按甲方发送的终止通知中注明的终止日期后的一个月内在本协议指定区域里全部处理完毕,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市场销售“”服装,否则视乙方违约。
IV. 乙方履行本协议后,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任何违约及侵权行为,甲方将乙方在甲方财
务系统的所余净货款及保证金(本保证金不计息)在45天内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剩余净货款及保证金。
V.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有任何违约及侵权行为,因此发生的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权利的费用,甲方可在保证金中作相应扣除。
3、法律效力
3.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及相关协议自动废止。
3.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乙方履行本协议且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3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3.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
地址:城北路J66号
电话:0579-85647006
传真:0579-85183156
邮编:322000 代表: 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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