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是什么 应收票据项目需要注意哪些
“应收票据”项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该项目主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收票据的使用
票据贴现成本较高,企业不要轻易采用。手上的应收票据,可以用来支付供应商的款项。从客户收取大额的承兑汇票,又需要向多家供应商分别付款的,可以选用银行的承兑汇票拆分业务,由银行将大额承兑汇票换开成多张小面额的承兑汇票再支付。
二、是否及时确认收入纳税
应收票据为0时,可能是企业不接受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能是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后未及时入账。有些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后放抽屉不入账,待贴现或到期收款时才确认收入纳税。这样做的后果是延迟纳税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加收罚款。滞纳金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不可小觑,企业需检查是否有此类情况出现。
三、贴现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对于销售方,向客户收取贴现利息,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对于采购方,支付贴现利息需注意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的情况下,应要求对方将贴现利息与货款一并开具发票,避免分开开具不能抵扣进项(津国税流[2000]1号),实在不能在一张发票开具的,应准备好相交易合同的配套资料,避免税务机关质疑业务的真实性。部分企业不开具发票,直接凭贴现单据入账,存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附: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相关规定
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资料来源:福建国税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开成承兑汇票贴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贵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同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1号
五、凡价外费用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