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
会计凭证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但主要是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分类,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俗称单据,是在经济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证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记载着大量的经济信息,又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文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所以它是一种很重要的凭证。
2、原始凭证按其形成来源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时取得的发货票、付款时所取得的收据等。
(2)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的部门或人员经办内部的经济业务,在执行或完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成某项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如商品、材料入库时,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的入库单,生产部门领用材料的领料单,财会部门将现金存入银行的现金存款单,因公出差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收款收据,限额领料单以及发料凭证汇总表等等。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俗称传票,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分录而编制的一种凭证,是直接登账的依据。原始凭证来自各个不同的方面,表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因而其种类繁多,格式不一,不能清楚地表明其归类的会计科目和记账方向,不经过必要的归纳和整理,难以达到记账的要求。所以,记账以前必须按会计核算方法的要求,将原始凭证编制成记账凭证,以确保账簿记录的准确性。
2、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用以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记账凭证。具体可以分为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的收款收据编制而成的。
(2)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用以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记账凭证。具体可以分为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实际工作中,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人员审核批准的付款单据编制而成的。
(3)转账凭证
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不涉及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其他经济业务,即转账业务。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而成的。
原始凭证是要贴在记账凭证后面的,是记账依据。
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
包括凭证名称、编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数量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作用
提供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凭证,对日常大量、分散的各种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并经过会计处理,为经济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① 监督、控制经济活动。通过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业务经营、帐务收支的方针和计划及预算的规定,以确保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和有效性。
② 提供记账依据。会计凭证是记账的依据,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按照一定方法对会计凭证的及时传递,对经济业务适时地记录。
③ 加强经济责任制。经济业务后,需取得或填制适当的会计凭证,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同时要由有关的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字、盖章、明确业务责任人。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使有关责任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并利用凭证填制、审核的手续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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