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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业代理记账自身的弊端

晓铧分享

  代理记账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即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代理记账者进行的记账、算账、报账、代办纳税等业务。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我国专业代理记账自身的弊端,希望对你有用。

  我国专业代理记账自身的弊端

  1. 不能真正贯彻会计独立性原则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独立性的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需要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独立性,否则会极大地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从理论上说,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独立于会计主体,可以独立地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客观地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事实上,由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收入来自于所服务的企业,遵循“客户就是上帝”的经营理念,受到利益驱使,必然会从客户利益考虑,服从客户的意愿,那么就不能真正贯彻会计独立性原则,严重时还会发生违背会计准则、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有些公司在代理记账过程中,迫于客户压力,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没有作基本要素的审核或审核不够严格,存在记账的原始凭证不合规现象,如用收据入账,用过期的发票入账,个人生活消费品等费用记入公司费用等。还有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为了满足企业偷逃税款的要求,在账务处理时,对该作收入的不及时作收入,货款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挂账,以收据在往来账户中结转,不交税收、不作利润,故意作假使账实不符。不能保障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就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2.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日常管理所需会计信息不够及时。很多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并不清楚被代理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一些资料入账。有的商品已售出,未作销售,从而有账无物,或无账无物,造成数量不实,账面价值偏离实际价值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二者相辅相成。而代理记账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仅仅是核算当期经营成果,每月仅凭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做账,对企业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并不了解,无法发挥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监督职能不能发挥,必然影响核算工作质量。从被代理企业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由于自身缺乏会计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出于对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代理记账人员的信任,难于发现代理记账中的错误。从社会审计的角度来说,代理记账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渊源较深,甚至有些代理记账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挂两个牌子但同一套人马,很难通过审计发现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现阶段我国代理记账行业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由于会计信息中收入、费用、利润、税金等数据金额较小,不易受到有关方面关注。

  3.代理记账机构运行不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运行不规范有诸多原因:一是代理记账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有的根本就没有任何规章制度,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目前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激烈,财务公司普遍存在着进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特点,使得大部分代理记账的账务处理混乱,仅仅是为了应付税务局,只顾短期利益,没有考虑到企业长远利益,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壮大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税风险。二是有些代理记账机构为了眼前利益,通过压低收费进行恶意竞争,有些代理记账机构为了争取并留住客户,不按原则而是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代理记账,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三是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单位负责人只注重业务数量,不注重业务质量。随着代理记账机构日益增多,代理记账业在不断壮大,但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记账工作的连续性,一旦发生问题难以追究责任,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使得代理记账业在社会上的可信度受到影响。

  4.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制胜法宝,实行代理记账企业的商业秘密难免为经手客户会计资料的代理记账机构人员获知,如果不能实施严格的客户资料保密制度,或是会计师等受经济利益驱使泄露委托单位的秘密,就会给客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这一点严重制约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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