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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现状与前景分析

晓铧分享

  代理记账是一种为委托方提供会计核算解决方案的会计管理形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专业负责提供会计记账服务。那么代理记账有什么行业前景呢?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代理记账行业现状与前景分析。

  代理记账行业现状与前景分析

  财政部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于今年元月份对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财政部27号令的方式正式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代理记账业务的推广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该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广大的小企业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委托有代理记账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也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一、代理记账的内容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采用电脑记账或手工记账方式,代理其办理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指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需要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理委托单位办理所委托的会计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四种类型。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关于人员、资产和制度的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将代理记账的实施对象从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需要实施代理记账的单位,标志着代理记账行业正在发展壮大,代理记账机构已经由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行业。另外,为了履行WTO协议中我国在2005年末全面开放会计服务市场的承诺,新《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规定,使该项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了进一步拓宽。

  二、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 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又提供了新的合法的中介机构,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业务",表明注册税务师也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与此同时,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94年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此外,《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部分省市也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财政局早在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财政局在今年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后于3月30日重新发布实施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于4月19日发布了《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财政厅于4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于5月9日印发了《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等省市财政厅局也纷纷下发了有关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文件,标志着一套由上至下、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代理记账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成。

  三、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推行力度不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也极不平衡。有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较少,行业发展缓慢,有的地区财政部门甚至连代理记账许可证都从未审批过,更谈不上发展了。但有的地区发展较快,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代理记账机构发展势头强劲,例如上海市今年5月份公布的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已达400多家,广州的会计代理机构也有300多家,而在江苏的苏南例如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地平均每个县市的代理记账机构都在二三十家以上。在这些会计公司中,有的已经走向了规模化经营,例如北京的春雪会计公司经过七年的发展,服务范围已经覆盖北京所有区、县,目前设有28个连锁办公地点,专职会计从业人员达600多人;北京信海诚财务公司才成立五年,客户已近上千家;上海宜旺财务咨询公司目前有客户100多家,公司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服务对象甚至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江苏太仓最大的会计服务公司已有30多个分部,代理记账业务已经延伸到乡镇。这些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对象覆盖了所有行业甚至部分事业单位,服务内容已经远远超出单纯的代理记账,业务已经延伸到与代理记账相关的税收策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服务,有的企业还专门设立了网站提供网上账务在线查询、网上报税等服务。但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代理记账行业目前发展极不平衡,规模普遍较小,业务拓展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小规模企业、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大部分被兼职会计人员垄断,有的会计人员兼任四、五家甚至十多家单位的会计,这些会计人员仅仅充当了单位报账员角色,完全失去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容易导致"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另外,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代理记账工作也存在片面认识,在税款征收上"重定额轻建账",不支持代理记账机构的发展,从而导致个私经济建账工作和代理记账开展不力。其实,早在97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私营经济组织的建账工作,不具备建账记账能力的单位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行业的扶持力度不够。各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办公场所设备有限,加之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很多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很少甚至没有业务,运作困难,发展缓慢。另外,服务行业的各种税费较高,代理记账机构却不能象其他行业或中小企业一样享受到较多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及扶持政策,严重制约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3、代理记账行业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当前对于大多数小规模企业、其他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很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是社会个人、下岗职工或是委托人的亲戚朋友,他们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收费标准不一,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模糊不清,而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对代理记账行业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甚至不检查,这不仅干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4、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在工作实践中,受托人由于与委托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利益关系不对等,无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一直也没有得到彻底的规范,新《办法》虽然取消了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要求,但具体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仍然不足。另外,新《办法》取消了"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硬性要求,是否会对刚刚壮大的代理记账行业形成负面作用也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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