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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司怎么按劳动法规定赔偿工伤

玉叶分享

  劳动法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利益,当出现工伤,公司应该如何赔偿?下面学习啦小编要讲的是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赔偿工伤的规定。

  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赔偿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工伤死亡赔偿全国统一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201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计算公式如下: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即:31195元*20=623900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即:5451*6=32706元(以上海为例)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配偶:工亡人员本人工资*40%(每月支付);

  2.其它亲属:工亡人员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2]。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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