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2)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是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是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是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是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从我国目前企业财务核算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较为健全,在纳税上大多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但是,仍有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经济中的小型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甚至有的企业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虽设有财务人员,但财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直接影响到企业收入、成本、利润以及所得税的真实性,对这部分企业必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
纳税企业所得税款,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不存在计算问题。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此可见,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才会涉及到计算问题。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具体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企业实行改组改制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例:某乡镇运输企业2003年营业收入66万元,各项支出81万元,全年发生亏损15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支出项目不能准确核算,需采用核定征收办法计算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2%,则该企业2003年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66×12%=7.92万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
②应纳企业所得税=7.92×27%=2.1384万元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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