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
租赁融资方式作为一种具有“融物”特征的融资方式,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了世界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融资租赁差额的计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总体发展迅速。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了1000家,达到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大关,达到3060亿人民币。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我国金融租赁业近年来都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预测认为2017年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金融租赁大国。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9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万亿元增加约3500亿元,增长幅度为22.6%。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74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12.1%;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2.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
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把握两个核算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直租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保理业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租赁公司借款利息的差额扣除,应注意把握差额扣除的时间和差额扣除金额的核算。
差额扣除时间
目前对差额扣除时间的选择,有三种观点:
1.在合同期内计提扣除。
租赁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内,按借款条件计算每期可差额扣除的金额,在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计提的利息后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如租赁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借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时即扣除计提的借款利息。此种方法能够保证租赁公司在合同期内税负的均匀,反映租赁公司当期提供租赁业务承担的实际税负。但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条件不符,不易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
2.支付利息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向银行支付利息的当期全额申报扣除。此方法容易导致租赁公司税负不均匀,在支付利息的当期税负较低,在其他时间税负较高,名义税负与实际情况相偏离。这种情况会影响租赁公司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如在未差额扣除的当期,税负超过3%,租赁公司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但是对整个项目期而言,实际税负有可能低于3%。
同时,以支付的日期作为差额扣除的时间,容易忽略凭证取得的时效性。没有取得发票,也无法准确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清单》(该附表要求详细录入差额扣除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信息),存在申报系统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3、支付利息且取得凭证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支付利息并且取得利息凭证(境内借款利息凭证的为发票)的当月进行差额扣除,取得利息凭证晚于实际支付的,应以取得凭证的时间为准。这样操作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支付”的前提,也满足取得“有效凭证”的要求。
不足之处与观点2类似,容易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偏离。业务少的租赁公司,应注意支付利息与收取租金节奏的协调。避免因前期申报时无可扣利息、后期扣除时无应税收入而导致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的情况。
差额扣除金额
1.专门借款利息的扣除。
专门借款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A项目的放款。则该笔借款利息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如A为直租项目,则扣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如A为回租项目(本文所称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则扣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2、一般借款利息的扣除。
没有限制用途的一般借款,如果能够与具体项目相匹配,借款利息可从项目收入中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有直租项目A对应银行借款a1,回租项目B对应银行借款b1,两笔银行借款无资金用途限制。租赁公司核算中能够实现a1与A、b1与B的完全匹配。纳税申报时,a1借款的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b1借款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3.资金池模式下的差额扣除。
资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与项目进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采用何种方法,目前并无统一规定。实务中有租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租金余额为计算依据)、本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本金余额为计算依据)、租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租金余额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和本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本金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等等。不同计算方法下分摊的比例不同,会导致租赁公司享受优惠的幅度各异。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法。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以能够合理反映出各项目实际耗用的资金成本为宜。
融资租赁上游对接金融资本,下游服务实体经济。在政策的推动下,近几年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中融资成本的高低、税收优惠(差额扣除)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速度。在金融工作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规范的税务处理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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