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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

晓铧分享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俗易懂地说,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但这部分的进项税金企业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

  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未必由债务人负担

  利息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因此,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显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贷款服务(如利息)所征收的增值税假设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金直接进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举个例子,假设利息需要支付1000万元,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00万元×6%=60万元),则由于利息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为1060万元。

  但是,在此对利息征收的60万元增值税却未必会由融资方来负担,因为假设银行并未对原有的利息定价进行调整,则在利息价税合计为1000万元的前提下,银行的不含税利息收入减少,其实际负担了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目前,我国的情况大致如此。但据笔者了解,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更新,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在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会作相应调整,即在不含税利息报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困扰企业的问题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营改增过程中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的原理非常清晰,税基便是不含税的价格,但在我国已习惯于含税报价,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假设原有的定价为不含税报价,则卖方会根据新的税法在不含税报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税额,税金通常由买方负担。

  但假设原有的定价为含税报价,此次营改增后总价不变,税率调增了,则税金通常由卖方来负担。金融业营改增中无论是贷款服务还是其他的中间业务收入,金融机构在定价中均面临着以上问题的决策。笔者相信,经过了相关调整,未来各行业的定价会逐渐接受以不含税的价格为税基,再加上按照相关增值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的定价模式。

  因此,可以判断,未来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并由买方抵扣的方式是合理的,事实上,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在税法中明确规定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如韩国。

  融资租赁可以解决利息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

  那么,假设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则会促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显然,传统的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需要另谋出路。其中,融资租赁将会成为企业青睐的一种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假设企业要购买设备,其自有资金不够,则需要贷款去购买设备,但贷款必然要支付给银行利息,而营改增之后银行利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假设这部分税金由企业负担但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则会增加其融资成本。如果企业不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其税率为17%。因此,企业自然会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去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会借款并产生利息,但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当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会建立资金池,融资后资金进入资金池再转到各个融资租赁项目,所以并非每一笔贷款均可以对应相关的融资租赁项目,难以扣除。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还是要加强核算,使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的贷款利息有明确的归集。

  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将推动金融创新

  除了融资租赁方式以外,企业还会创新各种的融资渠道,目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均被认定为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具体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因此,未来在界定各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是否应判定为贷款服务的收入,将成为难点。例如,目前在产业链金融中十分活跃的应收账款保理的方式是否应该认定为贷款服务,便是业界关注的热点,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产业基金、合伙制信托、理财产品、混合型投资等,其收益中均含有一些具备资金占用使用的特性,但又界定为投资所得的收入,导致征税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笔者较为赞同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毕竟增值税在流转环节征税,其本质上是一种流转税,而从另一角度看,金融商品在转让环节征收流转税则是合理的。但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通常包含有两部分内容,一是持有期间得到的投资回报,二是转让期间获得的买卖价差收入,因此需要对这两部分收入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征税才可以理清其中的关系。

  当然,在企业创新融资方式的同时,银行也会对其相关的业务进行创新,毕竟如果依旧主要依赖于传统业务,则在未来会影响到银行的整体收益情况。其中,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进行结构性调整,并借助于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解决企业融资的困难,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尤其在产业金融等领域高度融合金融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融资需求,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无论如何,利息征税但其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必然导致企业对于融资方式进行各种的创新及选择,同时也会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上的转变。进而,会促进产业与金融的融合,毕竟,如何降低融资成本是经济社会中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进项税的计算方式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1+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进行税不得抵扣的内容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只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

  中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增值税产生于第一次税制改革1993年,在此只前采购租赁物件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85) 财工字第29号《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可以税前还租)之后征收的是“增值税”或“营业税”。两个税都属于“流转税”。在流转环节中对于流转环节清晰,容易征收的,征收增值税。对于流转环节不清晰,不容易征收的,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在流转环节中是很清晰的。但由于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从谁哪征收,怎样征收,是否可以抵扣,谁来抵扣,使问题变的比较复杂。下面我们要从道理、政策和实际操作中分析融资租赁中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若从贸易的角度看,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销售,本质上就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在交易方式上属于“全额融资(fullout)”注意,我们所说的“全额融资”是因为我们常把融资租赁当贷款来认识,在租金计算中,如果租金的计算本金是以设备原始采购价格计算的,就叫“全额融资”。按道理应该按普通贸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最终是要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公司在这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因此既要要征收租赁物件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又要征收租赁公司服务的营业税。由于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上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一种税收政策,没有经营资质的按另外一种税收政策。

  我国增值税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销项,谁纳税,谁抵扣。营业税通常不能进行抵扣。但因融资租赁流通环节清晰,可抵扣项明确,为了鼓励投融资,税务部门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按照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政策征收。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非常接近消费型增值税。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按照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其结果是:

  融资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中都有抵扣项,但承租人因为没有采购环节,就没有采购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服务行为。反之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贸易行为,承租人就可以凭采购环节进项税进行抵扣。(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确定了特殊的抵扣办法。因经营资质和地区差异产生的税收差异,造成企业竞争不平等,使得企业关心经营资质比关心业务本身更重要。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谁纳税,谁抵扣,租赁物件采购环节增值税流转到租赁公司时就截止了。但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不管是否纳入租金本金,实质上最终都是要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却不能继续抵扣实在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反过来看,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承租人却可享受增值税抵扣待遇,税收政策上实际鼓励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是把“全额融资”的融资租赁当作销售对待,使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与经营资质和地区没有关系,开办此项业务不需要行政审批。

  经营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在谈“经营租赁”前首先要搞清“经营租赁”的概念。在法律和税收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经营租赁的概念。只有租赁(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操作上融资租赁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既:非全额融资租赁。具体做法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一个未来余值。这个余值折现后从租金计算本金中扣除单独利滚利计算。当租期结束时按照这个未来余值,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件选择:续租、退租和留购。在签定融资租赁合同时就要确定这种选择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届时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给承租人。续租融资租赁或留购最终转移所有权,退租不转移所有权。

  这种经营方式,从法律和税收上界定为融资租赁,但在会计上就不一定了。当预留的未来余值超过租赁物件采购原值的10%,或者租期大于法定使用年限75%时,按照会计准则认定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与传统租赁会计处理方式相同),承租人可将租赁物件纳入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中另外标名“其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出租人按照16号文的政策待遇享受合理的差额纳税待遇。

  否则会计准则认定的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可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承租人租金全部摊入费用。这种会计处理的差异又增加了税收的难度。按照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租赁公司可以享受16号文件的可抵扣营业税,按照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租金全额纳税),享受不到融资的16号文的(差额纳税)政策待遇。

  经营租赁在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抵扣方面和融资租赁相同,但增加了服务的性质(余值的处置和产权转移的不确定性),弱化了采购性质,承租人更没有机会享受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抵扣。

  在国际上,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对于融资租赁都是只征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因此承租人还是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我国正在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改,由于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这部分税改的步伐不一定很快,经营租赁在中国要想合理地享受纳税待遇,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

  税收待遇的不平等和承租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以及税收方面的混乱实施(有的解释租金全额纳税,有的解释租金差额纳税)增加了经营租赁的政策风险。和融资租赁比要增加10倍的税赋,在税务部门没有界定融资租赁到底是销售还是服务的政策出台前,经营租赁的政策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尽管有些租赁公司解释为表外融资。

  抵扣的主要意义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范围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2、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东北地区试点行业以外使用的(包括在东北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照规定抵扣进项。

  4、目前全国实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在税务局认证,(不论是否抵扣),查验是否假票,可能该公司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普通发票更易于鉴别真伪,而不一定是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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