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是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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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国家机构)
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经营团体的登记注册,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各种公司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发照。
(2)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与仲裁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4)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办理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6)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农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7)负责国内商标和外国(地区)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
(8)管理经济广告、社会广告和文化广告,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9)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10)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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