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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营业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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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对于不动产租赁营业税税率的信息还是非常模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年不动产租赁营改增政策,欢迎阅读参考。

  不动产租赁营业税税率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相关问题

  第一、营改增包括房屋租赁吗?

  1、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的税率,确实使得不少人有税负增加的担忧。目前房地产的营业税原则上按5%征收,但营改增后,业内估计二手房交易有可能按照税率11%的增值税征收。

  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很有可能降低。特别是土地成本和相关规费,如果房地产企业凭财政部门监制的土地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就解决了房地产企业进项抵扣的主要问题。

  第二、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税率的设定是核心环节,是各利益关联方关注的焦点。当前四档增值税率分别是6%、11%、13%和17%,房地产业增值税率或为其中之一。

  按照规定,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要看不动产的属性。如果是属于非住房,增值税征收率为5%;如果属于住房,增值税征收率为5%,减按1。5%计算缴纳。

  例如,某人出租非住房年租金10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较原营业税少缴2400元;若出租住房,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5%)×1.5%=1.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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