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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晓铧分享

  产假对于女性事业发展、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作用。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上海产假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上海产假工资计算方法

  女方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基金中的生育保险部分支付的,单位不予支付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只予交纳三金或四金!

  也就是说,上海本地正常交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具体条款你要翻社保局的文件)可以享受4-4.5月的产假工资。社会保险包括城镇和小城镇保险!

  实际拿钱要到女方生育好,出院时医院会开格单子给你(什么名字忘了),并且会告诉你那张纸是申领生育保险的!你必须凭那张纸,和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上海的医疗保险受理中心领取生育保险(任何区的医保中心都可以),钱是打到母亲的银行存折上的!

  生育保险的领取金额是这样计算的:

  拿2005年底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235计算,凡2006年4月-2007年3月生产的(有准生证)的妇女,给予3000元住院医疗补贴,另外顺产妇给予4个月不低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产假工资补贴,(也就是最少2235*4),剖腹产妇给予4.5月的补贴(2235*4.5),也就是说,在这期间生育的妇女最少能得到3000+2235*4=11940元的生育补贴。

  当然,产假工资的补贴和该妇女平时交纳的社会保险有关,如果单位是按照最低标准交纳的社会保险,那你只能拿上面这个数了,如果单位交的多,那么产假工资也会水涨船高,不会只有2235这个数,具体比例,你必须到医保局了解!

  上海产假工资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劳动法律师团

  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上海产假工资的新旧规定

  产假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我国原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可以请产前假或保胎假,由医院出具证明,按照病假发放薪资。)

  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流产假期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原规定中,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生育保险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原规定中 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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