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那么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呢?下面学习啦小编告诉你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
第一,要结合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定义来理解
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称之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第二,要结合《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来理解
《审计法》第二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了原则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缴、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划分起来仍有难度。不能仅仅以是国家机关就认为是财政收支,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的是财政收支。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是一笔资金,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还是比较困难的。
第三,要结合《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文的规定来理解
审计署〔2006〕25号第七点规定,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确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总的原则是:
一,只要他们是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不论单位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只要与财政部门存在直接的缴款、拨款关系(只有间接关系的是财务收支),且审计机关对他们的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的,统称为审计法律上的财政收支。
二、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是财政收支,以财务收支为主的是财务收支。
三、除一、二之情况外的,统称为财务收支。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挤占成本,乱支费用,盈亏不实,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挪用专项资金等。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既可处理,也可处罚。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具体做法是: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审计处理的五种方式作出处理。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则审计机关就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单位犯罪的问题,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 4号),重申了追究违反财务收支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要求改变对责任人员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对有关人员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研究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求各级财政、审计机关等要高度重视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财政收支的收支出入
财政收入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从社会产品分配中所筹集的财政资金。它是社会产品分配中归国家占有和支配的部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不同,财政收入所体现的分配关系的性质及收入的构成和内容也不同。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是税收,通常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它一部分来自国家参与剩余价值的 再分配取得的收入;一部分来自对劳动者的 薪金和 消费品的 课征,是国家对劳动者收入的强制性剥夺。其次是 债务收入,即国家为弥补 财政赤字而发行 公债或举借外债取得的收入。但国债最终要依靠增税来偿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财政收入是国家有计划地对 社会产品主要是社会 纯收入的 分配。它包括 国家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其中国家预算收入是主导部分。 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 税收和 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其次是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 公债和国外借款,以及 其他收入,等等。在中国, 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 国营企业的缴纳,其次是 集体经济的缴纳。它们体现着 社会产品 分配中全局与局部之间,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根本 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 分配关系。从价值构成上看,主要是 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归国家支配的 纯收入,此外,少量是来自 补偿基金即 国营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以及 消费基金如居民购买的 公债。从收入的 部门结构看,主要是来自 工业部门,其次是来自 农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以及 商业、 服务业。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 财政收入中来自工业的比重不断提高。
从发展经济来增加 财政收入,是社会主义财政的基本方针。只有经济繁荣,才能财源茂盛。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是开辟财源、增加 财政收入的基本途径。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既定的政策、制度,把集中起来的 财政资金 分配使用于不同的方面。财政支出是实现 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职能不同,决定着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使用方向和内容。在 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各种主要的 生产经营活动是资本家私人的事业,国家不具有组织经济的职能,只是运用行政或经济的手段干预经济。这就决定了 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是用于军事支出和国家机构的开支,其次是用于国家债务的还本付息。只有少量是用于 经济开发和 智力投资等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支出。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具有组织经济的职能。 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 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教卫生方面,其次是国防和国家管理方面。此外,还有偿还债务、对外援助等支出。
这些支出按经济性质可分为:
①直接生产性支出。即直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的各项支出,如 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支农支出等。
财政收支
②间接生产性支出。即虽不直接用于生产,但能够提高 劳动力的素质、改进生产手段、增加潜在的生产能力,如文教、 科学研究等支出。
③ 非生产性支出。如国防和行政管理等支出。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为了正确处理这个矛盾,使国家建设规模同物力财力相适应,保证 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财政支出管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①量力而行。在 支出安排的总量上按照年度 财政收入规模安排支出。
②先维持,后发展。在 支出安排的顺序上,是在保证维持上年 消费水平和生产规模的前提下,根据财力可能安排扩大再生产投资和提高人民消费的支出。
③有计划安排各类支出的比例。在支出结构上安排好积累性支出与 消费性支出及其各自内部的比例关系。
④厉行节约。在 支出的使用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 财政分配活动中, 财政收入与支出既是各自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财政收支平衡、 财政结余、 财政赤字,是财政收支关系在量上的不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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