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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10天病假工资怎么算

晓铧分享

  在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如何制定有效地病假管理程序,处理病假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使企业在病假管理中的风险降到最小就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请10天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请10天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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