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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半个月离职有工资拿么

晓铧分享

  在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半个月就离职了,半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离职前半个月工资结算,希望能帮到你。

  离职前半个月工资结算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上班半个月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需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提款,企业应该根据你的实际工作天数来发放工资。即将月工资除以20.83天,再乘你实际工作天数。

  上班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加班费计算案例:

  小王每月工资3000元,春节7天都在加班,那么加班费计算如下:

  前3天为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300%;

  离职的事前准备

  不管你是被炒掉的,还是自己决定辞职,离职的时候都会很伤心的。你可能不记得做正确的事情,但以下是五件是你应该避免发生的。

  1、即使你认为他们该骂,也不要责骂你的上司和同事。

  离职的时候,你的情绪可能会高涨,特别是当你不欢而散时。你可能想冲动地告诉你的上司和同事你对他们的想法。即使他们真的活该被你骂,也不要这样做。你永远不知道在路上会遇到谁,也不知道有一天你会和谁共事。与其责骂你的同事,还不如做好工作交接,给公司和同事留下最后一个好印象。

  2、不要破坏公司财务或偷东西。

  你可能觉得自己被上司误解了,自己很生气。然而,故意破坏和偷窃是犯罪行为。你的行动不仅会破坏自己的名誉,还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3、不要忘记要介绍信。

  如果你离职是因为一些不愉快的原因,这条建议听起来非常奇怪。然而,你要在简历中写进这次工作经验,所以要确保自己能从这份工作中得到一个好的介绍信,或者至少是一封中肯的介绍信。如果你是因为一些可怕的攻击而被炒掉,这条建议就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你的离职不是因为这么严重的事情的话,你就可以向你的上司要一封介绍信,即使起这封介绍信起不到预想的作用。

  4、不要向接替你工作的人说上司或者同事的坏话。

  首先,这样做看起来你只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你从中得不到任何东西。其次,你的接任者自己会搞清楚这些事情。最后,这可能会对你自己不利,因为你的同事可能会和你有完全不同的经历。

  这样做出丑的人只会是你自己。你的潜在雇主可能会猜测是什么样的原因促使你和前任上司的关系这么恶劣,并怀疑这全是你的错。

  5、不能毫无准备就离职。

  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所以不能毫无准备说离职就马上离职了。虽然当时你情感上得到满足了,但是如果你之前没有做过相关准备的话,那你接下来的生活一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的。再说,离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或者是发泄情绪的途径,离职是为了调整职业发展方向,为了以后更好的职场晋升。

  对于准备离职人员来说,最好在决定离职之前确定好下一份工作,你可以在离职之前先确定好下一份工作,然后再正式办理离职手续,这样也十分有效的规避了离职风险。

  离职的相关法律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正式颁布的离职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托,在其范围下结合企业自身特性,进行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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