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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的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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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公司股东的工资,希望能帮到你。

  公司股东的工资怎么算

  股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出资,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经营,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另一类不但出资,且参与经营、在公司有具体工作。不参与经营的,一般从每年的分红中获得收益,不领取工资;参与经营的,可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报酬,另不影响每年分红收益。总之,股东是否有职务、有工资可协商确定,协商后应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股东的基本信息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的基本定义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严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内涵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工资的定义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股东大会的定义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制企业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经常出现,“干股”问题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这类纠纷通常是公司设立时有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发起人之间约定,某一发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优势为公司的设立作出特殊贡献(例如,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帮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种权证等),一旦公司成立即成为股东,享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但是争议发生后,实际出资的股东往往否认该约定的效力。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独立转让,加之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不少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出于资本确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案例的需要,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有限责任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在我国,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扩大了投资人出资的各类,但是仍然规定投资人除货币外只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贪污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中的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

  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我国法律关于劳务出资的规定,允许个人合伙以劳务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合伙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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