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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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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总的依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以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月公司的范围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确定。”

  小编解析:

  1、在厦门,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相同。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应得工资,也要符合工资的范围,哪些不属于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就明确界定了工资的范围。哪些属于工资总额大家可以看看,租房补贴、餐食补贴算入工资总额。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收入就一定不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出差报销费用、独生子女费等显然不属于工资。

  3、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就是加班费。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不好理解,举例来说,

  例如基于员工为公司省下成本费用给的节支奖;员工处理某个突发事件很好,公司发的奖金;员工参加比赛获奖,公司发的奖金;公司上市了发的一笔大额的庆祝奖金;公司被国务院评为某某先进单位,给每个员工发了两万的奖金等等。由此可见,主要是员工做了某件事情的一次性的奖金或者公司有什么好事、喜事给员工的奖金,单项或专项实际上就是一次性的,偶尔才有的奖金,这个奖金跟员工日常的劳动事项关系不大,大致属于意外之财。这个奖金首先要非按月支付,还得是单项或专项奖金(一次性的奖金),季度奖、年终奖确实非按月支付,但不是一次性的奖金,而是按季度、按年循环发的,所以包括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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