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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晓敏分享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吗?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又有什么规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规定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慈善事业,慷慨捐赠需要受助的人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向鼓励个人向社会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对捐赠的规定也日渐规范。个人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在捐赠前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政策:

  一、应考虑捐赠途径

  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应关注税前扣除限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是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的。

  三、应关注捐赠的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某个项目所得用于捐赠的,则对应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限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

  四、应取得合法的票据

  除有税务文件特殊规定外,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个人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有其他规定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对于扣除时间上的要求,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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