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权办理流程有哪些
有朋友向小编提问: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进出口权应该怎么样办理呢?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办理进出口权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1) 在办这份登记表以前,你必须去当地的工商局,去变更你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 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就是楼上说的这部分东西.(但并不需要那么多材料,只要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
3) 接下来是去你们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4)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6)选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
7)去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8)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所有过程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
去相关部门办理事务都要提交各类文件,在这里不能一一列出.只要在经办的时候问一下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办理进出口权全部流程.
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就可以申请流通型外贸公司,注册资金50万注册生产型进出口公司(只能出口自己生产的公司)500万注册资金这是90年代初的标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进出口权办理流程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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