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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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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产生及发展虽然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从概念上看,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答案,办理国税税务应该怎么做?国税税务有哪些办理流程?下面是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介绍,欢迎阅读。

  如何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具体包括:

  1.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集中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

  3.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4.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5.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国家机关;

  2.个人;

  3.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二、开业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后,按照表内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通过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章,加盖纳税人公章后,及时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出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所提供证件、资料原件用于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主管国税机关):

  (1)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含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⑦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工商户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机关确定。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如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国税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原主管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其补正。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主管国税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主管国税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根据表内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纳税人公章后,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江西日报》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停业、复业登记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国税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必须申请认定。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4、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企业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

  (4) 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7)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9)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10)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5日内,必须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着重查看企业会计核算、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应及时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

  (2)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调查报告后,10日内进行复审,写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并在15日内审批完毕。

  (3)对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不予以认定”专用章。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审

  1、年审内容为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纳税表现等。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对象,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2)从事工业生产,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3)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财务核算方法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4)有偷、骗、抗税行为或有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6)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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