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
导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分公司一般是指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本公司同时设立,也可以在本公司设立后再行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本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具体的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设立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时间、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五)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自有的,提交隶属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股东自有的,提交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