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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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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2.5条 展览用房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第3.2.6条 阅览用房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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