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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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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订立与效力

  ①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

  ②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替他书面形式) ③ 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批单

  ④ 合同的生效——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期限(我国“零时起保制”) ⑤ 合同有效条件——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内容合法

  ⑥ 合同无效原因:

  a. 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b. 内容不合法

  c.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d. 违法国家/公共利益

  ⑦ 投保人义务:

  a. 如实告知义务

  b. 缴纳保险费义务

  c. 防灾防损义务

  d.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e.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f. 损失施救义务

  g. 提供单证义务

  h. 协助追偿义务

  ⑧ 保险人义务:

  a.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b. 说明合同内容

  c. 及时签单义务

  d.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6. 合同变更、中止、终止

  ① 变更(书面形式)——主体变更(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变更);内容变更 ② 中止——宽限期60天,2年内申请复效

  ③ 终止:

  a. 自然终止——期限届满终止

  b.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而终止

  c.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d. 因保险标的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e. 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7. 合同解释:

  ① 文义解释原则

  ② 意图解释原则

  ③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④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前批的解释原则

  ⑤ 补充解释原则

  8. 合同解释效力:有权解释(立法、司法、行政、仲裁解释);无权解释(学理)

  9. 争议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四、保险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

  ① 原因:保险经营中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② 内容:

  a. 告知(披露、陈述)——采用询问回答形式;

  b. 保证

  义务履行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

  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行业习惯

  明示默示同等法律效力

  c. 弃权与禁止发言

  ③ 违反的表现形式

  a. 告知不实即误告

  b. 不予告知即漏报

  c. 有意不报即隐瞒

  d. 虚假告知即欺骗

  ④ 违反法律后果

  a. 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解约前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也可不退还保险费

   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合同,不承担,可以退保费

  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虚假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 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30的罚款;情急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 保险利益原则

  ① 保险利益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② 确定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的利益

  ③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 损失补偿原则

  ① 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② 意义——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基本职能,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③ 补偿因素:

  a. 实际损失

  b.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c. 保险利益

  d. 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赔偿方法(赔偿接=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④ 保险代位原则

  a. 含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b. 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意损失获取不当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c. 内容——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物上代位权(获得标的所有权)。 ⑤ 损失分摊原则

  a. 含义——重复保险下,各保险人采用适当方式分摊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b. 意义——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c. 方法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损失金额  限额责任制——某保险人责任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之和 比例责任制——某保险人责任顺序责任制

  ⑥ 例外情况——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人身保险

  4. 近因原则

  ① 含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② 认定方法——最初时间出发,下一事件是什么;为什么时间会发生。

  ③ 认定与保险责任确定:

  a. 单一原因——近因属于保险风险的,保险人因对损失赔付责任

  b.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的——原因都数以保险风险的赔付,无法确认的不予赔付

  c.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原因中无除外风险的应赔付;前因是保险风险的,应承担赔付责任。

  d.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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