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但是在结婚后彩礼钱要归谁管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结婚后彩礼钱的归属,希望你们喜欢。
彩礼钱简介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礼钱是属于谁的
根据上面对于彩礼钱的定义与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实结婚彩礼钱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是给女方家的,然后由女方自由支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将彩礼钱交到女方父母手里,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反给女儿,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第一笔存款,或者是用这笔彩礼钱为孩子们置办家电、车子等陪嫁物品。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结婚彩礼钱给的合适的价钱
彩礼钱不能用它的多少来衡量两人之间的感情,更不能把它看成是赚钱的工具。可是彩礼钱是给谁的?其实多数是给女方,因为女方是管理财政大权的关键人物,可是彩礼钱给多少合适,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对于彩礼钱是给谁的以及彩礼钱给多少合适的问题,可以让两位新人自己协商,但是新人不能太过于纠结在这个问题上,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婚礼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的情况。主要还是看新人讨论后的结果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来决定是给谁及给多少合适。
结婚彩礼钱的处理方式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 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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