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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知识科普资料

谢君分享

  如何解决中学生违法犯罪问题,是摆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科普法制知识对于中学生来说尤为关键,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中学生法制知识科普资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中学生需了解网上辱骂也要代价

  “打人违法”,可谓家喻户晓,而骂人也犯法则远非大众共识,网上骂人更是被人们所忽视,骂人者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被骂者也很少有人认为别人骂自己是违法行为,因而被骂者常常采取对骂或忍气吞声的态度。从法律的角度讲,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辱骂,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一般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而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由于其高度公开、传播速度极快、范围和影响力较大等特点,在网上骂人应该被认定为“公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网络空间,为逞一时之快,因骂人而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的例子其实并不在少,值得人们深思并引以为戒。

  案例一:网上发贴骂领导被拘留7天

  刘海是大庆市某单位的一名职工,今年6月份,刘海在上网浏览网页时,点击进入了该单位的贴吧,刘海吃惊地发现,贴吧里竟然有数条骂领导的帖子,刘海毫不犹豫地将帖子打开,逐一阅读了上面的内容。

  并跟了个帖说:这样的领导应该早早地滚出去,这样才能把四县的工资给提上来,跟市里的工资平衡,单位领导大多数是好的,只是某某不行……下面则全是对某某辱骂性的语言。

  今年6月底,该单位领导上网时,惊奇地发现侮辱、诽谤自己的帖子。于是到大庆市网警支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市网警支队立即开展行动,对网上的信息进行跟踪追查,确定该县刘海有重大嫌疑,民警秘密赴往刘海家中,将其抓获。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海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以7天的行政拘留。

  案例二:网上辱骂负惨痛代价

  22岁的张某与吕某并无个人恩怨,只因吕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带头作出封闭小区的决定,影响了张某的工作。于是张某在网上注册了“吕某你妈×”的网名,并在论坛上发出两个帖子,辱骂业主委员会主任吕某,文中还有恐吓性的言词。吕某得知自己在网上被人辱骂,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张某被派出所处以行政警告。随后,吕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并请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网友发帖法律小常识:网上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

  在博客上留言骂人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定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等,处赔偿精神损失500-10000元不等,部分情节严重者将要被刑事拘留。

  提醒同学们:网上语言一定要文明,现在任何网上违法犯罪都能被查到,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而抱恨终生。同时,作为被侵害者,一定要加强自我防卫意识,生活、学习、工作受到影响时一定要上报学校政教处,情节严重的要报警。

  中学生人际交往与犯罪

  案例一:湖北随州安居一名16岁学生,在襄樊某技校读书,一次在人民广场坐‘麻木’(麻木相当于温州的电动三轮车),不仅不给钱,还让‘麻木’司机给他钱,还威胁说不给就找他麻烦,要多少呢?20元。‘麻木’司机报了案,构成抢劫罪,被判4年。

  案例二:刘某、王某和张某都是某中学的在校高二学生。

  2006年2至5月,三人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学校门口,学生上学路上等地,抢劫作案6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6年2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6年3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三次,2006年3月9日下午抢得现金20元;

  第四次,2006年3月26日下午抢得现金25元;

  第五次,2006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28元;

  第六次,2006年5月9日下午抢得现金20元;

  以上刘某参与抢劫6次,王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参与抢劫3次。所抢现金被三人用于吃喝花用。

  最后法院判罚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纵观他们犯罪的过程,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

  (一)处罚条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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