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桥牌比赛的规则(3)
第12条:裁判的斟酌决定权
A.调整得分权
裁判只在本规则的授权下或者如下情况时,可自行决定或应赛员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
1.规则中无适当的补偿条款时
当裁判认为一方赛员违背某条规则,而按照本规则并不能给予非违规方适当补偿时,可以判给调整分。
2.该副牌已无法正常进行
当该副牌已无适当的纠正措施可使其继续打下去时,裁判可以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88条)。
3.错误的判罚已执行
如错误的判罚已执行,则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B.判罚过重时不另行调整
裁判不得以本规则规定的判罚过重或对某方过分有利为理由,而另行判给调整分。
C.如何判给调整分
1.人为调整分
由于违规,致使一副牌无法获得结果时,裁判根据各方对违规所负责任的程度,判给人为调整分:平均负分(双人赛中至多40%比赛分)判给负直接责任的参赛者;平均分(双人赛中50%比赛分)判给负部分责任的参赛者;平均正分(双人赛中至少60%比赛分)判给毋须负责任的参赛者(队式赛参阅第86条,双人赛参阅第88条)。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2.裁定调整分
裁判以裁定调整分取代违规后实际获得的分数时,应按如下原则判给:对于非违规方,为在未发生违规情况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对于违规方,所得到的则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下最不利的结果。判给双方的调整分无须平衡,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先裁定总分后,再计算比赛分。
3.除非地区桥牌组织另行规定,仲裁委员会为保持公平可改变调整分。
第13条:牌张数目有误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注:三手牌正确,一手牌不足时,不按本条规则,按14条处理),而牌张有误的赛员已叫牌时,如裁判认为不改动叫牌仍能将此牌纠正并正常进行,则在取得4名赛员同意后,可以按已发生的情况继续比赛。否则,裁判将判给人为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如此时没有叫牌,则:
A.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
如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时,则可使该副牌照常进行比赛。裁判应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阅牌型表
如有牌型记录,裁判应据以改正。
2.询问打过该牌的赛员
如无牌型记录可查,裁判应向打过该副牌的赛员询问,并据以改正。
3.要求重发
如果该副牌系发牌有误,裁判应当要求重发(参阅第6条)。
B.有赛员已看到他人的牌张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而在纠正牌张错误后,有一赛员已看到他人的一张或多张牌,如果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
如果该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裁判长在四位赛员同意下可允许该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与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对正常进行有影响
该信息至关重要,将会影响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进行,或者有赛员反对打该副牌时,裁判长应裁定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C.打完后发觉
一副牌打完后始发觉有一赛员所持牌张多于13张,而另一赛员恰好短少,则该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参阅第90条,给予程序性判罚)。
第14条:牌张遗失
A.在开始打牌前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前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长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如果牌张找到,则归还给缺牌人。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
B.在打牌开始后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后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a)丢失的牌张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时,应用第67条。
(b)丢失的牌张在他处找到时,归还缺牌人,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罚
本条B款中找到并归还给缺牌人的牌张,视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该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且若未能适时地打出该牌,亦可能构成藏牌。
第15条:打错牌号
A.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牌
如果所打的牌号并非该轮所应打者
1.该牌分数成立
如果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副牌,裁判通常允许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后补打
裁判可要求双方补打该轮应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打过该牌
如果该桌有赛员此前已打过该牌,无论是否对抗正确的对方,则该方该副牌第二个得分及对方的得分均应取消。对被剥夺正当得分机会的参赛者,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
C.竞叫阶段发现
在竞叫阶段,如裁判发觉某参赛者所打的牌不是该轮所应打的牌时,则应取消所有的叫牌,确定赛员的就座无误后,再告诉他们当前及以后各轮的权利。第二次竞叫开始后,各赛员必须重复他们在前次所作的叫牌。如有任何叫牌与第一次竞叫过程中相应的叫牌有异,裁判应取消该副牌。否则比赛照常进行。
第16条:非法信息
赛员根据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对方的举止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但如果依据其他的额外信息,就可能违反了规则。
A.同伴传递的额外信息
赛员若通过说明、提问、回答,或以明显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别的强调、音调、姿势、动作、举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该额外信息,建议某种叫牌或打法时,其同伴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显然认为系该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1.该项信息已被传出时
当赛员发现对手已经给出这种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损失时,除比赛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他可立即宣称保留稍后召请裁判的权利(对方如对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的事实有异议,则须立即召请裁判)。
2.不合法行动已被采用时
当赛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注:打牌结束后;或者对明手而言,摊牌之后),对手本有合乎逻辑的行动采取,却选择了一个由这种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应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要求竞叫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如认为该违规造成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B.其他来源的额外信息
对于一副正在或尚未进行比赛的牌,赛员无意间获得了该副牌的非法消息。如错看一手牌,听到他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竞叫开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张等,须立即向裁判报告,最好由获得信息的赛员自行提出。如裁判认为该信息可能影响该副牌的正常进行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座位
假如比赛类型及其记分方式许可时,可以调整该赛员的座位;使其持有获得信息之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4位赛员一致同意,指定人暂代获得非法信息的赛员;或者
3.判给调整分
立即判给人为调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来的信息
非违规方在对方违规后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规方违规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违规方
非违规方从取消的行动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是从本方或者对方的行动中得来的。
2.违规方
违规方从其自己的取消行动和从非违规方的取消行动而得来的信息,都是非法的。违规方赛员,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非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第五章 竞叫
第一部分 正确的程序
第一节 竞叫阶段
第17条:竞叫过程
A.竞叫阶段开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赛员看了自己的牌,对于该方来说,竞叫阶段开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标明的发牌人首先叫牌。
C.接续叫牌
发牌人的下家第二个叫牌,然后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叫牌。
D.从错误牌套中取牌
如有赛员由于疏忽从错误牌套中取出牌张并叫了牌,则其叫牌应予取消。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已对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则当违规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后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显的不同时(注:违规的下家必须重复其原来的叫牌),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90条)。
E.竞叫阶段结束
4位赛员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后接序三家不叫并且首引牌张已翻明时,竞叫阶段结束(当越序不叫被接受时,参阅第34条)。
第18条:实质叫牌
A.正确方式
一个实质叫牌包括线位墩数,从1至7,及定约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属于实质叫牌)。
B.超叫
一个实质叫牌超过前一个实质叫牌时,必须在同一线位墩数时定约名目高于前者或对任何定约名目线位墩数大于前者。
C.足够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足够叫牌。
D.不足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未能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不足叫牌。
E.定约名目的等级
定约名目的等级由高至低,依序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梅花。
F.不同的方式
地区桥牌组织可以规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第19条:加倍和再加倍
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加倍。在这一实质叫牌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加倍的正确形式
加倍时应仅简单的说出“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加倍
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敌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前面最后一个加倍作再加倍。在这一加倍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确形式
再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再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本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再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C.取代加倍和再加倍
任何加倍和再加倍,皆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
D.加倍和再加倍定约的记分方法
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则按照第77条规定增大记分。
第20条:叫牌的复述及解释
A.未听清叫牌
赛员未听清楚他人的叫牌时,可立即要求复述。
B.竞叫过程中要求复述叫牌
竞叫过程中,任一赛员,当轮到他叫牌时,除非他受罚不叫,有权要求复述前面的全部(注:赛员不得要求只复述此前的部分叫牌,也不得在完成复述前要求停止)叫牌,“提醒”应包括在复述中。
C.最终不叫后的复述
1.查询何人首引
在最终不叫后,任一防家有权询问是否应由其首引(参阅第47条E款及第41条)。
2.要求复述竞叫
庄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复述该副牌的全部叫牌过程(参阅第41条B款及C款)。
D.谁可复述竞叫
对于复述叫牌的要求,应仅由对方一人作答。
E.复述有误的改正
所有赛员,包括明手或“受罚不叫”者,如发现复述有误时均应立即加以改正(当不正确的复述造成损失时参阅第12条C款1)。
F.解释叫牌
1.竞叫期间
最终不叫以前的竞叫期间,任一赛员在轮到叫牌时,均可要求(注:可应用第16条,组委会可要求以书写方式作答)对方对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释(包括实际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相关叫牌);受查询的叫牌,通常应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参阅第75条C款)。